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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7

  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的河流、水库、湖泊和地下直接取水或加大取水规模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所在区域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并适用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水资源论证表。

  第五条  符合下列取水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编制水资源论证表:

  (一)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工业、生活、建筑业、服务业等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

  其他项目及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节水评价;

  (五)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六)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七)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

  (八)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且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的方式进行。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对于编制水资源论证表的项目,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部门直接审核,其中涉及取用地下水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审核建议。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选取在水资源勘察、研究与管理领域具有较深资历和学术权威,并涵盖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单位应根据项目取水情况,从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并指定审查组组长。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重新或补充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并提交取水许可申请: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建设项目的退水、排水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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