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进一步发挥水资源在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中的刚性约束作用,按照“优先利用外调水,合理开发地表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水资源配置原则,满足合理用水需求,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水资源作为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制定和项目建设布局的刚性约束,将经济活动严格限定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坚持分类推进突出重点。充分考虑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区域发展的实际,分类推进水资源论证工作,突出工作重点,优化内容和形式。
坚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在水资源论证中的职责和义务,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力度,提升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
二、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
(一)明确适用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自然资源开发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已审批的相关规划,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
(二)明确论证重点。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应以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指标、用水定额标准等作为约束条件,对规划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规划实施对其他取用水的影响、对水生态水环境的影响、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
(三)明确管理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审批的规划,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审批前,对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相关论证材料组织进行审查,重点从水资源管控指标的符合性,以及规划需水规模、节水评价、取水退水方案、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对规划需水节水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要求、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不具备,或规划实施可能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且难以补救的,审查机关应提出规划不可行,或根据水资源条件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意见
三、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一)突出论证重点。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时,应进一步突出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论证,对建设项目取用水是否符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否满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要求、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指标、是否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要求、是否达到节水要求等进行重点论证。
(二)严格技术审查。要把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刚性约束,对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指标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作为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三)优化审查环节。水资源论证实行报告书、论证表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标准按照《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四、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一)明确实施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新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一般由区域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并批复。对前期工作中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
(二)把握评估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应在分析涉及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区域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指标等,结合区域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明确提出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提出项目准入的用水定额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
(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适用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填写《取水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区域取水户逐月取水台账,动态掌握该区域的取水情况,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取水行为。区域内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该区域评估批复水量90%的,及时进行预警;达到或超过该区域评估批复水量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区域产业结构布局、水资源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