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
发布时间:2022/05/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
一、我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范围,包括太行山山区(高程100米以上)、燕山山区(高程50米以上)、坝上高原区。
二、省级水土保持规划中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即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包括风蚀易发区、水蚀易发区和人为集中扰动区。
(一)风蚀易发区范围涉及68个县(市、区)的314个乡(镇、街道办);
(二)水蚀易发区范围涉及139条河道、13个蓄滞洪区和8个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区;
(三)人为集中扰动区范围为市级(含定州、辛集市)及以上开发区(园区、集聚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城镇建设区(不包括建成区),以及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区。
三、各市、县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在上述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